第一章 总则
(一) 名称:本会定名为居銮县贩商公会,本会徽章及会旗形式相同,三环代表华、巫、印三大民族,天秤代表小贩及小商同业。
(二) 会址: 2.1 注册会址为柔佛州,居銮,巴刹街,门牌十六至十八号(四楼)或由本会理事会决定之其他地点。
2.2 注册及通讯地址未经过社团注册局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三) 宗旨:本会以互助互惠精神,联络同业感情,交换知识,并维护同业共同利益,辅助社会慈善事业为宗旨。
第二章 会员
(四) 入会: 公开给居銮县18岁以上之贩商界同业,品行良好且愿遵守本会章程之马来西亚公 民申请。
(五) 手续: 所有欲申请成为本会会员者,必须填妥一份申请表格,由一位会员提议呈交致本会秘书处, 在理事会批准后方可生效。本会有权拒绝任何申请表格。
(六) 缴费: 凡申请入会一经理事会批准,须缴纳入会基金壹百令吉及手续费十令吉。
(七) 退会: 7.1 如会员欲退会员藉,必须于14天前呈交通知书予本会秘书处及须缴清其所有欠款。
7.2 凡不遵守本会章程或做出有辱或损害本会名誉之会员,理事会有权暂停其会员资格,在暂停其资格后该会员可用书面解释其行为。在收到其书面解释后,理事会可通过会员大会裁决暂停或终止该会员之会员藉,而会员大会的裁决为最后决定。
第三章 会务管理及各项会议职权
(八) 大会: 8.1 会员大会至少要有半数会员或一倍的理事会人数出席方可进行会议。
8.2 在指定会议时间超过半小时后,出席人数不足,大会将展延但必须在30天进行,如果人数还是不足,大会可照常进行,但不能更改任何章程内的条规或有关会员权益之事宜。
8.3 会员大会必须在每年三月卅一日前举行,在会上须通过以下事项:
- a) 本会会务报告
- b) 本会财政报告
- c) 选举新届理事会及二位查账(二年一届)
- d) 讨论其他事项
8.4 秘书处必须在14天前把开会通知书连同会议前期记录及财政报告寄交予每位会员。
(九) 特会:9.1 理事会有权随时召开特别会员大会以讨论某一特别事项。
9.2超过五分之一有投票权的会员,提出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及开会目的时,理事会 须在30天内召开。
9.3 总务须在14天以前发出特会通知书予每位会员。
9.4 特别会员大会时间超过半小时后,出席人数仍未达半数会员或一倍的理事会人 数。此特会须取消,并在六个月后方可再次召开。
9.5 当会议结束后,秘书处须把特会记录在最短的时间内寄交予每位会员。
(十) 组织: 10.1在会员大会上,须选出二年一届之理事会,其成员包括:一位正会长、两位副 会长、正副总务各一位、正副财政各一位及四位理事。
10.2 以上11个职位及2位查账需通过会员大会由会员票选,其任期为二年一届。
10.3 本会理事必须是马来西亚公民及执行各自职务。
10.4 理事会职务是安排和处理本会一切大小活动,但必须在每年的会员大会上呈 报一切活动报告。
10.5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通知书须于会议7天前发出。至少一半理事 (六位)出席会议才算有效。
10.6 如有紧急事故,来不及召开会议,秘书处需以书面、传真、简讯等方式通知全体理事其内容如下:
- a) 必须将事故清楚的解释让理事知道
- b) 必须要有半数的理事同意决定如何处理该事故
- c) 决定权以多数票为准
秘书处需将一切决定发函通知每位理事及记录在案
10.7 如有理事连续三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以及不给于理由,将视自动辞职论。
10.8 如有理事辞职或逝世,理事会将委任会员为理事至到该届任满。
10.9 理事会有权吩咐总务或委任有关执行人员处理本会会务。本理事会也有权取消或停止有关执行人员之一切职务。
10.10理事会可委任各小组或各区协理,以协助处理本会会务。
(十一) 职权: 11.1 会 长: a) 主持所有本会会议。
- b) 决定及确保所有事项及议决在进行。
- c) 签署本会一切文件及代表出席各项活动。
- d) 会长或总务及财政一同签署本会支票。
11.2 副会长: a) 协助会长处理会务。
b)当会长不在时,代会长主持会议及其一切职务。
11.3 总 务: a)负责所有信件之来往及保管所有本会常年大会的会议记录。
b)必须出席每一场会议及记录会议摘要。
c)保管会员登记簿。
d)总务或会长及财政一同签署本会支票。
e)会员大会记录必须在会后60天内整理寄交社团注册局。
11.4副总务: 协助总务处理会务,正总务缺席时,则代行其职务。
11.5 财 政: 负责本会一切之帐目。处理及保管本会账簿,与会长或总务签署本会 支票。
11.6 副财政:协助财政处理会务,正财政缺席时,则代行其职务。
11.7 理 事:必须出席所有理事会议及协助理事会处理会务。
11.8 查 账: 二位查账将从非理事之会员中选出,他们的任期为两年一届。查账将 随时稽查本会之账目、收据及账簿等,并向会员大会及理事会汇报。
11.9 顾 问: 此职位可由多位成员组成,他们可以是前会长、副会长或知名人士及为本会贡献良多之热心人士担任。他们必须签署同意书方可生效。
第四章 经济及福利
(十二) 经济: 12.1 依据章程,本会之款项可支付以下项目如:行政费、薪金、贷款、受薪行政人员和工作人员津贴、查账费。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得用来支付会员遭法庭判决的罚款。
12.2财政可保管RM500的现款在手,所有超过此数目的现款,须存入本会所指定的银行。
12.3本会之一切开支及支票须由会长或总务及财政其中两人签署后方为有效。如其中一方不在,理事会可委任一人为代签署人。
12.4开销RM2000或以上须由理事会通过后方可批准;RM10000或以上则须通过会员大会批准;RM2000以下可由会长及总务或财政批准。
12.5一切收支记录将在每年年终总结后交由查账稽查,稽查后由会员大会通过方为有效。
12.6 财政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十三) 福利: 各会员应尽力协助发展会务、照章纳费、介绍会员並享有选举权及被选权。
第五章 信托人
(十四) 产业: 14.1 当本会拥有财产时,当届会长、总务、财政为当然产业信托人。
14.2 信托人在没有经过大会通过下不可变卖、收回或把产业转给他人。
14.3信托人当其中若因逝世、神经、离开柔佛州超过一年或行为不检导致不适担任信托人时,必须在最短时间内通过会员大会另选他人为信托人。
第六章 禁例
(十五) 禁止: 15.1 以下赌博活动禁止在本会会所进行:轮盘、一切扑克牌活动、牌九、天九、一切使用骰子及有庄 闲家的游戏、桌球、电子游戏机等等。
15.2 依据1959年职工法令,本会会员不可阻止、干扰或参与任何罢工活动。
15.3 本会不得以本会、理事会、行政人员或会员之名义经营博彩。
15.4 在1966社团法令第二项条例下,本会不能给于会员任何“利益”。
第七章 修改章程
(十六) 此章程只能在会员大会作出修改或增删,有关修改须获得大部分出席大会之会员的通过。所有本会章程之修改或增删,应在会员大会后60天内通知社团注册官。有关修改在获得社团注册官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八章 解散
(十七) 解散: 17.1 本会可在不少过五分之三的会员同意下解散。
17.2如本会宣布解散,须通知社团注册官。所有证实之债务应先加以清还后,方可根据大会议决将余款分配。
17.3 正式解散后,须于14天内通知社团注册局。
居銮县贩商公会
23.3.2015会员大会修订
附注:本章程若发生任何争执时应以国文本原稿为准。